关于尼龙出口注意事项

海关发布 时间:2020-12-11 阅读:

  聚酰胺俗称尼龙,英文简称PA,是分子主链上含有重复酰胺基团的热塑性树脂总称,包括脂肪族聚酰胺、脂肪-芳香族聚酰胺(即半芳香族聚酰胺)和芳香族聚酰胺,是最早出现能够承受负荷的热塑性塑料,也是五大通用工程塑料中产量最大、品种最多、用途最广的,广泛用于机械、汽车、电器、纺织器材、化工设备、航空、冶金等领域,成为各个行业不可缺少的结构材料。

  此外,由于聚酰胺强极性的特点,吸湿性强,尺寸稳定性能差,可以通过改性来改善其性能。可以在PA加入玻璃纤维、阻燃剂、碳黑等吸收紫外线的助剂等,从而提高力学性能、耐热性、拉伸强度、自润滑性等性能。

  分 类

  

  聚酰胺主要品种有“尼龙6”“尼龙66”“尼龙11”“尼龙12”“尼龙610”“尼龙612”“尼龙46”“尼龙1010”等。其中“尼龙6”和“尼龙66”产量最大,约占尼龙产量的90%以上。

  海关归类

  根据品种的不同,聚酰胺归在品目39.08项下,共涉及7个八位税号。

  规范申报要素解读

  

  根据《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品目39.08项下聚酰胺的规范申报要求如下:

  注意事项

  (一)成分含量。

  1.准确申报聚酰胺的成分含量和其他组分的组成和含量。其他组分建议用化合物名称申报,包括阻燃剂、助剂等,避免笼统申报为“阻燃剂”“助剂”“其他”等。

  举例及解释

  成分含量申报为“聚酰胺-6,6”含量36%、溴化聚苯乙烯21%、三氧化二锑9%、玻纤含量25%、白色色母粒含量6%、润滑剂含量3%的改性聚酰胺应归入3908.9090,而不是39081011.90。

  “溴化聚苯乙烯”是常用的溴系阻燃剂,此处若笼统地申报为“阻燃剂”则可能错误地归入39081011.90,其实该商品是“聚酰胺-6,6”和溴化聚苯乙烯的混合物,且无任一种聚合物的成分含量达到聚合物含量的95%及以上。

  2.各组分的成分含量相加应达到100%。

  举例及解释

  “聚酰胺-6”和“聚酰胺-6,6”的混合物,应准确填写两种聚酰胺所占比重的百分比,如两者各占50%的,可填写为“50%聚酰胺-6,50%聚酰胺-6,6”。

  (二)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

  单体单元指能起聚合或缩聚等反应而生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简单化合物,规范申报要素“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不是简单地重复“成分含量”的内容,并且“比例”要以重量计的百分含量进行表述。

  

  (三)是否切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对税号3908.1011“聚酰胺-6,6切片”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切片是指聚合物与各种添加剂混合后,送入挤出机中熔化,并进一步混合均匀。通过多孔口模,形成多根条料,再用切粒机切断而成的粒料。切断有热切粒和冷切粒之分。

  热切粒是指在条料离开口模后,一边用空气或水冷却,一边立即用旋转刀切断,此时粒料的周边无明显的切刀的痕迹,大多呈圆粒状;后者是将条料全部冷却后,再送入切粒机切粒,此时粒料的两边可见有切刀的痕迹,大多呈扁平或扁椭圆状。”上述“切片”的概念,不仅适用于“聚酰胺-6,6”,也适用于其他聚合物(塑料)。若进口的聚酰胺为颗粒状,该指标填写“是”;若为液体或者粉末等,该指标则填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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