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

4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摘录出口相关部分):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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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项下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应当在《报关单》的“关联备案”栏填报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