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物流巴巴 时间:2020-08-17 阅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为《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适用范围为: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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