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 | 船舶监管无纸化来了,相关业务将这样开展~

12360海关热线 时间:2020-12-18 阅读: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领域作业无纸化,规范和精简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要求,于近期先后发布了第91号、第107号和第119号公告,三项公告自12月1日起施行。

  水运口岸的海关船舶通行将获得哪些便利?监管举措将发生哪些变化?快来看看海关的温馨提示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相关企业及运输工具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注)销手续,以及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公路车辆年审、验车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备案登记表、备案变更表、年审报告书、验车记录表、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等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

  海关以电子方式向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反馈办理结果,不再核发《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来往香港/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等纸质证簿。

  海关提醒

  船舶备案申请表单和相关资料都不再需要提交啦。

  《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绿本)《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白本)不再核发了。

  船舶备案信息更改可以在非备案地关区申请了。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进出境、境内续驶手续,以及物料添加/起卸/调拨、沿海空箱调运、兼营运输工具改营、运输工具结关等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无需交验纸质证簿。其中: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办理境内续驶手续的,海关以电子方式反馈相关手续办理结果,不再制发纸质关封。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须实施登临检查的,海关以电子方式向运输工具负责人发送运输工具登临检查通知。

  海关提醒

  原办理进出境手续的一套单证不用再提交了,相关信息均由船务代理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提交。

  因海关监管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提供纸质单证资料。

  海关提醒

  请确保相关数据申报真实、准确,保留好数据申报来源,系统故障或海关需要情况下仍需提供相关纸质单证材料。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

  海关提醒

  原动态的名称进行了变更:

  进港预报更名为抵港航行计划

  进港确报更名为抵港预报

  抵港报更名为抵港确报

  离港预报更名为离港航行计划

  离港确报不变

  若船务代理发现申报通过的动态存在错误,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航次取消模块申请删除航次所对应相关动态。

  进出境船舶在办理进境申报手续时,应规范填报航次摘要、船上非旅客人员名单、船上非旅客人员物品清单数据项;境内续驶时相关情况如无变化,则无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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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境内续驶的船舶,请注意提前与上下港船务代理做好沟通,明确申报的港口代码,如宁波港来船统一填写港口代码为CNNBO,不要录为其他内容,错误示范:CNNGB(老宁波港代码)、CNBLG(北仑)、CNDAX(大榭)、 CNMSG(梅山) 。境内续驶上下港申报的港口代码申报需绝对一致,否则将无法传输境内续驶数据。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只需向调出地海关申报沿海空箱调运申报单电子数据,无需再向调入地海关申报。

  海关提醒

  运输工具负责人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空箱模块中向调出地海关申报沿海空箱调运申报单电子数据,申报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编号、航次、离港日期、装货港代码、卸货港代码及空箱数据,具备相关导入功能,空箱申报数据经调出地海关审核通过且对应船舶的出港航行计划通过后,空箱信息即发往调入地海关;若进行空箱调入申报,务必在办理空箱手续前提交进港申报。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货物、物品装卸完毕或者旅客全部完成上下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驶离。

  进出境运输改营境内运输、进境后停驶等仅进境(港)的运输工具,在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下船(机)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

  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运输工具,在运输工具完成报关放行手续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

  海关提醒

  离港船舶电子结关在离港确报申报之前,仅进境船舶电子结关并在抵港确报之前,由船务代理企业向海关发起电子结关申请。结关完毕,船才可驶离或解除入境监管。

  仅进境申报限于三类船舶(其他均为正常进出境):进出境运输改营境内运输、进境后停驶等仅进境(港)的运输工具及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运输工具。

  发送电子结关申请的前提是进出单证均已放行(仅进境船舶为进港单证放行)、抵港报已通过、不存在待审核的物料申报等。

  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进出境水路定期客运航线船舶,运输工具负责人无需向海关申报每航次的抵港航行计划、抵港预报动态、进境预申报单、离港航行计划,仅需向海关申报每航次的抵港确报、离港确报及进境(港)申报单、出境(港)申报单等电子数据,并在每日航班开航前申报进出境(港)当日航行计划、在每日最后一次出境(港)航次执行后提交结关申请电子数据。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4的公告》

  海关提醒

  此公告内容主要为技术类报文,不涉及具体监管举措,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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