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
铁路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展快通业务,并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海关通过对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实现对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监管,无需运营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