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及备案须知(深圳海关)

物流巴士 时间:2019-05-22 阅读: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一、事项名称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二、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二)《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42号)。

四、申请条件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办理材料

见下文。

六、办理流程

(一)进口化妆品:

1.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申报手续;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海关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4.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出口化妆品:

1.海关总署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2.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3.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2)自我声明。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3)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3.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七、办结时限

无。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机构

各隶属海关。

十、办理地点

各隶属海关。

十一、咨询电话

0755-83886144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一、事项名称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十九条 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十一条 海关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三)《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四)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五)《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六)《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三、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化妆品(货物)的生产、经销和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五)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不逃避责任;

(七)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办理材料

(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与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品种、数量);

(五)与深圳地区备案存储冷库签订的合同(进口水产品收货人提供)。

五、办理流程

(一)登录“进口食品境内进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已与“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集成),录入并提交有关信息。

(二)将以上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到深圳海关福强路办公区递交资料。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755-84397137、0755-84397145

九、办理机构

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十、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11号深圳海关福强路办公区2906室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十二、附件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注:

1.所有材料按A4规格递交一份。

2.企业在收货人备案系统中录入信息时,请在“检验检疫机构”项中选定“深圳局本部”,否则不能在深圳海关备案。

3.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4.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人应按要求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不良信誉记录。

5.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6.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7.企业备案完成后,在货物进口前须向进出口食品安全处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注册。(水产品及燕窝、乳制品、杂粮杂豆等其他动植物源性食品)

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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