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征关税,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物流巴士 时间:2020-02-03 阅读: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联合公告,为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1、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3、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4、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5、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2020.1.1-2020.3.31)。简而言之,就是海关不仅为疫情物资开放绿色清关通道,还免所有进口税费(企业自用或用于销售的防护物资不适用“捐赠物资”监管方式,依然要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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